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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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1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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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08:55
第一条 为彰显*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遵守*、维护*,加强*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人民*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省**、副*;
(三)省高级人民*院长;
(四)省人民*检察长;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宣誓仪式由大会*团组织。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省人民*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第五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省*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副*;省*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省*常委会任命的省*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三)省*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秘书长、*(*)、委员会主任等*组*员;
(四)省*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副院长、中级人民*院长,省人民*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
(五)省*常委会通过的省*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宣誓仪式由省*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省*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第六条 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省人民*提请任命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省高级人民*、省人民*确定并分别组织。第七条 省*、省高级人民*和省人民*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第八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职务、姓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其*团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人民*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