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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02 02:39

我来回答

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0 09:36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0 09:37

  现在法律上没有“开除”“辞职”这种说法,只有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是书面的。因此,单位“开除”无效,*迫职工“辞职”更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因此,“开除”不会入档案。劳资平等关系,签解合同属自愿。即使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前科劣迹,又怎么会入档案呢。

  单位“除名”、“开除”劳动者无效

  职工因旷工被除名单位为何还败诉

  2009年6月12日,某医疗器械公司职工小刘,在未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擅离工作岗位,直至7月底才返回。公司认定小刘的行为属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对小刘予以“除名”。2009年8月3日,在公司全体职工大会上,公司经理宣布了对小刘的“开除”决定。

  小刘对该决定不服,申诉到了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仲裁委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裁决医疗器械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对该裁决表示不解,认为小刘无故旷工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法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除名”的标准,公司对小刘作出“开除”决定后,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有过错方的申请人胜诉,而自认为很“委屈”的用人单位败诉呢?对此,资深仲裁员赵树茂作了法律解析。

  除名是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开除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7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对违纪、违法职工享有的“除名”和“开除”权,均是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企业以“除名”或“开除”的名义对职工作出处理决定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一旦职工提请劳动仲裁,往往因企业的规章制度陈旧,于法无据,而由企业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将《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作为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避免出现“除名”、“开除”等条款。就本案而言,如公司欲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在完善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小刘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开除决定”。追问我之前也打过12333 他们说开除或是辞职 退工时可能会记录在档案中 意思是要我让公司出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一旦日后发现是开除的 可以找公司理论 但是公司肯定不会开这样的证明给我们的

追答你要理解“开除”目前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即使公告栏贴个开除通知,你和单位劳动关系还没解除,你还是单位员工。单位为什么不给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因为无故解除是违法的,是要对进行赔偿的,而且一旦到劳动局举报单位还得受处罚。但是他又不想挨罚有不想用你,因此用“开除”打发员工。
“开除”是无效的,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你想想他们会给你入档案吗,即使入档案,也是你写的辞职申请。因为你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无过错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0 09:37

1、没这样的不良记录,放心;

2、不要写辞职报告,让该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87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0 09:38

开除?好陌生的名词呀!
在现今社会,作为一个企业,是无权开除员工的。而且,也根本用不着“开除”,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了。

如果它真的“开除”了楼主,楼主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0 09:38

如果公司没有按内部规章无缘无故的开除你的话,你可以要求公司对你进行赔偿,并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在档案中注明是开除你的话,你可进行劳动仲裁,要求其公司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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