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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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1 23:19
(一) 金融产权制度性缺陷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正常发展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轨时期,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在以计划经济为大的背景环境下建立并成长起来的。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一直都肩负着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与解困的重任。由于行政上的不当干预、*性贷款等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中国人民银行曾作过专门的抽样调查统计,统计结果显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过程中,由于计划和行政干预而造成的约占30%,*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约占3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约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约占10%,而真正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占全部不良贷款仅为20%(周小川,2004)。
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是一种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的制度安排。按其表面形式,银行经营者应代表国家对银行进行管理、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事实是,由于产权主体权利缺失以致形成了“重权轻责”的怪现象。这严重削弱了我国银行自主经营权利和抗风险能力。
目前我国的主要商业银行已经进行了成功的股份制改造,明确了产权制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保证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 法律环境不完善加大了我国金融业的信用风险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与金融生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基本上能与金融业的发展相互协调,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然而,我国《破产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当时主要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破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相关规定已与时代不相适宜。由于其缺乏对债权人的合法保护,后果是导致大量的逃废债事件发生,加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刑法》在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对违法乱纪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三) 社会信用缺失加剧了我国金融业的不稳定性
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经济。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法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水平仍很低下。正是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三角债务和为避免信用风险而进行的现金交易而增加交易成本约 2000亿元。
信用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金融创新效率和金融的稳定。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还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评估,金融机构在作出相关决策时难度很大,使“骗贷”事件屡有发生。与此同时,失信惩戒机制尚未有效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