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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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9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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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6:06
*对股东虚假出资是按下列标准来认定的:
1、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2、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的;
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