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0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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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0 14:36
贩卖军火不是战争罪。
一、贩卖军火: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数量上说,根据2001年5月16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弹药、爆炸物的,以*、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战争罪:
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战争犯罪的主体往往是以国家及国家机构或某团体和组织的名义实施犯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0 14:36
当然不算,毕竟是供求,有人要武器打仗,军火贩子就提供,应该没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0 14:37
不是,贩卖军火罪,战争罪是指发动战争或者推动战争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0 14:37
美国,俄罗斯,的老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