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0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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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4:20
3名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 ,父亲去世5年仍未入土。
又是一年清明到来时,前往先人的墓前祭拜,既是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的安慰。但有这么一家人,父亲生前买了墓地,却因子女的遗产继承纠纷,去世5年后仍未能入土为安。近日,广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老人的三名子女互相协商,协助将父亲骨灰安葬。
事情还要从2010年说起,老孟(化名)有三名子女,分别是阿丹、阿强和阿飞(均为化名),2010年,老孟花了十几万元全额出资在佛山市西樵山福荫园购置了两个双穴墓,一个安葬其父母。其妻在当年10月去世,老孟在另一个墓穴安葬了其妻子,并计划自己去世后与妻子共眠于此。
2012年,老孟去世,其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结下心结。其女阿丹将老孟骨灰暂放在福荫园,其子阿强手持墓位使用证书,双方争执不下,阿丹将阿强和福荫园公司诉至法庭。
原告阿丹诉称,墓地是父亲老孟生前购置,被告阿强并未参与购买墓地,但为了便于管理,老孟将墓地的产权和管理权交给儿子阿强。老孟住院期间,阿强不曾看望,老孟去世后,阿强对丧事和安葬事宜不管不问,更不同意配合办理骨灰下葬手续。
被告阿强辩称,他愿意将父亲骨灰下葬,但是阿丹不将骨灰交回给他才导致无法下葬。
被告福荫园辩称,根据登记资料显示墓地购买人是阿强,本着对购买人负责的态度,在没有购买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园不能变动该墓地的一切事宜。
第三人阿飞辩称,同意原告诉请,墓位是双穴墓,已安葬母亲,原本也是准备安葬父亲的。
*:遗产继承者应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
经查明,老孟生前全额出资购置了福荫园两个挨着的墓位,福荫园向被告阿强发放《墓位使用证书》,老孟骨灰由原告办理暂放骨灰手续,寄放在被告福荫园公司。此后,阿丹与阿强因老孟的遗产继承问题曾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涉案墓位用来安葬父母,原被告对此无异议。双方均表示,只要对方配合,即可将父亲骨灰下葬。
白云*审理认为,骨灰的安置权在法律意义上是人格权,属于祭奠权的内容之一,一般参照继承法规定,由与死者存在配偶、子女、亲属等身份关系的法定继承人员享有。对于死者骨灰的安置,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下,应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由权利人协商确定。
本案中,对父亲老孟骨灰要安葬在涉案墓位中的问题已形成一致意见,被告福荫园公司应予以必要配合。
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死者骨灰安置应当由谁承担,考虑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定继承人在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亦应当履行其对死者的生养死葬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是死者的子女,是老孟遗产的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对死者老孟均负有生养死葬的权利和义务,三人应当放下心结,互相协商,协助完成死者骨灰下葬事宜。
*因此判决,阿丹、阿强及阿飞协助将老孟的骨灰安葬于佛山市西樵山福荫园涉案墓位,福荫园公司对此予以配合。案件最终强制执行完毕,墓园公司配合原告将骨灰安葬。
法官说法:从维系亲情角度尽量协商解决
故人离去,自此天人相隔,只能遥寄相思,骨灰成了世间维系彼此感情的寄托物,因此,处置骨灰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从逝者的意愿,经权利人协商确定。权利人之间发生意见分歧的,更应从维系亲情、和谐相处的角度出发,协商解决。确实无法协商的,可以请求人民*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