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5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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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6 00:18
法律分析: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