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08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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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3:35
法律分析:首先的登报申明此张购房不动产**作废。跟开具*方联系,由“开具*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说明书, 进行补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