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8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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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8 20:47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例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山东*宣判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某培训学校工作人员, 2016年2月,王某带领学生参加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在参加青岛某高校文学艺术综合科目考试前,王某使用手机qq组建“青岛某高校总队”聊天讨论组,邀请考生孙某、徐某、小王等人加入,并告知孙某等人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讨论组发送考-题,由其提供答案。
在参加考试的过程中,孙某使用手机将试卷的第一页拍照,徐某、小王将部分考-题的关键词发送至该讨论组,被告人王某遂将题目答案在讨论组公布。孙某等人的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理认为,高校组织的文学艺术综合科目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被告人王某使用手机在考试前组织多名考生加入其建立的qq聊天群,并在考试中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受到惩罚,遂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 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 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