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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错了,怎么重开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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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01:25

*专用*重开,需要取回原票并且作废,重新开一张正确的即可;如果*专用*开错,而且跨月,作废按以下步骤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专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后,重新开具*。

由于专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而又需要重新开具*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冲销原*,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 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后,再重新开具*。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专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扩展资料

专用*与普通*的区别:

*专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制度而使用的新型*,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相比,有如下区别:

1、*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2、*使用的主体不同:

*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

3、*的内容不同:

*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4、*的联次不同:

*专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的作用不同:

*专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的凭证;而普通*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01:26

*专用*重开,需要取回原票并且作废,重新开一张正确的即可;
如果*专用*开错,而且跨月,作废按以下步骤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开票方凭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先开具红字*专用*,然后再开正确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01:27

拿回来作废再重新开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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