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关于商法的案例题,求大神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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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7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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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2 19:43
依照1993年公司法合同有效,损害赔偿难,无明确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该法律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规定。因此这个案件按照93的公司法,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李振东和银行之间设定的抵押担保是合法有效的。
其他股东的赔偿只能通过民法通则第66条按照类推适用原则来确定李振东对其他股东的损害赔偿。
根据2005年的公司法该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损害赔偿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 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由于公司法第105条,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李振东没有通过股东大会擅自签订抵押担保。银行作为第三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有权限,在这里作为善意相对人。所以合同仍然有效。但是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款要求李振东个人承担滥用权利而带来的损害赔偿。
参见:2005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依照上面的提供的分析方式自己试一试。只要答案可能对您的考试并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