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8 18:09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18:56
正当防卫是法律对公民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人身安全与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行为的一种保护性规定,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中规定:“为了使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防卫过当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本条第3款中的“杀人、抢劫、*、绑架”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换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也必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适用第3款的规定。
二、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相关案例:
楚雄市苍岭镇320国道边张某某饭店被盗。徐某某兄弟二人和张某某闻讯捉贼,在饭店后的瓦房顶上找到被盗的部分物品,后墙边发现一辆可疑自行车遂蹲点守候。约10分钟后,袁某某来推自行车,张某某欲拉袁到亮处问话,袁某某用手击打张某某左颞部一下,转身沿楚雄方向跑。三人追出50米,在一加油站共同对其拳打脚踢。几分钟后袁挣脱被三人追上再次殴打。后交出了盗窃合计价值约200元人民币的物品,张某某等三人遂向*机关报案。而此时的袁某某因被他人用钝性暴力打击胸肋部致外伤性脾脏破裂后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三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分别被判处缓刑。
案情迷离起纷争
在该案的审理中,围绕袁某某盗窃以后为逃离现场,而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盗窃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三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是否属自首出现较大争议。一审*认定袁某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打伤张某某,在一二三现场是否使用暴力成为了案件的关键。案件中袁某某打伤张某某的钢筋长71.5厘米,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供述“张某某拉住袁某某的右手,右手扯着其衣领,此时袁某某用钢筋打伤张左颞部”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楚雄州检察机关慎重分析研究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由于袁已死,三被告人又串供,一致供述袁某暴力拒捕并行凶伤人,被告人张某的妻子等人的证言失实,案件事实一时难以认定。一个较为普通的刑事案件,顿时复杂了起来。“见义勇为抓小偷的张兄弟赔了几万元钱,被判了刑。*还要抗诉,不公平。”“*为什么不保护好人,为什么要保护小偷。”不明*的群众与被告人张家兄弟联名向楚雄州/市*、*委、*、*材料反映,对*抗诉不满,为三被告鸣不平。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20:14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针对“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要怎么判?”和“什么情况下算是正当防卫呢?”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21:49
你好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防卫过当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应分别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应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防卫过当的量刑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限度条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3、不法侵害的权益。
认定属于正当防卫的,那么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是属于防卫过当的话,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确定构成怎样的犯罪,然后再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防卫过当人的刑事责任,但此时也是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这也提醒大家,在防卫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卫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