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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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8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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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7:4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南京师范大学 张*
大家都知道世界五*系:中华法系,*法系,英美法系,*法系和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则是五*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是一种程序和仪式,产生于远古时期人们在祭祀过程中的程序和意识。在表达敬畏心的时候,程序和意识不予破坏,从而具有约束力的天然属性。破坏必受惩罚,从而又具有了惩罚性。
西周之前的礼称为古礼,我个人认为古礼的约束力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于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关系。西周周公制礼,将礼系统化,规范化。周初,周公姬旦“制礼作乐”,将古礼发展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
可以这么说,周公所制的礼是最初意义上的法律,它将礼的规范形式与道德联系在了一起,是西周道德的规范化。周礼所制订的规范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尤其以“亲亲”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则和“尊尊”维护君主制的等级原则为基本原则。将*与伦理相统一,周礼的历史意义非常重要。
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礼仪,发展成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法律保障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氏族民主制解体、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随着礼的*作用的不断强化,礼的原始含义已经湮灭,礼的作用已体现为明贵贱、序尊卑,为等级制度和统治阶级服务。
但是关于“礼治”,存在着很明显的特权主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礼治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奴隶主贵族的行为,刑治的出发点是针对奴隶以及平民。
礼和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内容,但既然礼具有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秩序的道德层次上的功能,那么引礼入法就是非常必要的。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也是礼法结合的起源。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儒家学说真正受到重视是在汉武帝时期。为适应汉武帝建立统一的*主义王朝的*抱负,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论,并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强调阴阳学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同时,“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因此他主张“德主刑辅、重德远刑”,并以春秋决狱,来匡正律令严峻的弊病。德主刑辅观念的提出,终结儒法之争,自此,儒法合流。因为汉武帝治国更重法家那一套,并且他所倚重的大臣也是法家的著名人物,所以汉武帝时期并没有真正实现所谓的“独尊儒术”。
在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晋朝时制定《晋律》,晋律的起草者和解释者杜预、张斐都是兼通经法的大家,强调“远遵古礼,近因时制。”晋朝还强调“准五服以制罪”,即根据服制明血缘亲疏,定罪轻重。其刑法使用原则为:亲属相犯,以卑犯尊,重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重;以尊犯卑,轻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轻。“五服制罪”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礼法结合的精神。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原始社会末期的频繁战争推动了法律的起源,也就是“刑起于兵”。中国古代的主要法律内容为刑法,同时也对民法做出了相关规定。违反民法的行为也会受到刑罚的制裁。诸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都是最早出现的刑事法律。就算有这种大变革的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也是礼和刑两种。可见早期的重刑轻民现象。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奴隶制度开始瓦解,封建制度逐渐兴起,为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鼎”开启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再看看李悝所著的被誉为成文法运动丰碑的《法经》,作为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从整体上看,它也是一部以刑为主的法典,即使到了封建法时代,仍旧是重刑轻民的。
秦始皇统一六国,更是将法家的重刑主义作为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理论无论是对统一前的秦国还是统一后的秦朝,都有深刻的影响。汉代对秦代的刑法进行了继承与发展。尤其是汉朝庞杂的罪名,虽说不像秦朝的刑罚恐怖主义,但也显现出汉朝对刑法的重视。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首先出现了著名的“重罪十条”。再到后来,隋朝创刑部,并将重罪十条发展成“十恶”。
之后虽然统治者对民事法律的关注度越来越大,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主要为刑事法律。同时对民事法律制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从违反民事法律也要接受刑罚来看,中国古代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分并不是很大,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的特点。追问特权不是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