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析建筑工程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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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9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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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0:57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做人。
《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0:57
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三个种类,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的种类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对于承揽合同的内容,则主要有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方面。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合同性质的批示中明确的规定,合同性质无法确定的,应当以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履行的主要义务综合因素等考虑合同的性质。因此辨别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的区别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着手:1、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交付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承揽成果和获得承揽报酬;2、合同标的:承揽行为;3、合同的单方意志性:整个承揽行为均贯彻了定作人的意志,定作人可以随时修改、调整承揽指令,并享有法定单方解除合同等权利;4、承揽人主体变更的意思自治:承揽人应当自行完成主要工作,但法律并不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