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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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3 05:53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这些基本原则不但是商事立法的灵魂,而且对商事审判同样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并且也是进行司法解释的基本依据。无论是在民商分立模式下的商法中,还是在民商合一制国家的实质商法中,都存在着贯穿商法规范始终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规制商人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大类,其功能是为了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以及保护商事交易公平、迅捷完成和实现效率与安全的要求。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
(1)提倡和保护正当的商业活动,允许通过合法经商获取利润。
(2)恪守商业道德。即买卖公平、诚实、等价交换,禁止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抬高市价、欺行霸市。
(3)禁吃重利飞放高利贷或变相的放债取利。
(4)一切交易必须成立契约,契约双方必须践约,不得单方面撕毁合同。
(5)一切债务必须按期清偿。借贷必须履行手续,写清债券、证人和偿还日期。
(6)禁售未成熟的果实和以黄易青,禁售猪肉、死肉和含有酒精的饮料,禁售偶像、占卜品。
(7)作为宗教活动基金的义地、义产(即瓦克夫),禁止出售、转让和交易。
(8)商业收益必须按规定交纳天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