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向基金公司承诺,对募集的资金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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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7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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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6:13
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中规定,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同时,规范了对投资者的审查义务,以及明确了签署基金合同后,在投资回访中进一步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等行为规范。
也就是说,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的一系列行为中,已经全面揭示基金风险并反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认识,已经突破了推介人员的“承诺”,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合格投资者。即便推介人员在此之前存在口头暗示安全性的行为,也应当实质性的以合同规定来认定机构是否存在利诱性。不能以推介人员随口承诺,便认定机构存在非法集资的利诱性,进而认定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否则会扩大打击面,滋生*,提升金融稳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