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4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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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12:33
法律分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变更主债权债务内容,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就债务加重部分免责;2.债权人擅自转让债务,未通知担保人的;3.未经担保人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