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不能成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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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4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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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12:40
举例理解一下,比如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本身又没有银行认可的抵押资产,为取得贷款,由乙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50万元。乙企业被机关发现存在转移税款行为,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由于甲公司与乙企业存在担保关联关系,则甲公司不能作纳税保证人,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收利益。
而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九条中有明确规定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一) 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二) 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三) 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四) 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五)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 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七) 有欠税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