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税款未缴纳会对已开出的发票有什么影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4 14:31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06:50
征期内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税款没有交纳,可以继续领用*专用发 票。如果超过了规定的税款交纳最后期限(申报当月15日前)仍然没有交纳税款,金税三期系统会提示先交纳税款再领购发 票。追问对于已经开出的*专用*有什么影响?对方已经认证抵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06:51
(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开具*,应开具而未开具*的,按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35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未取得*的,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未按规定取得*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4)纳税人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人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其拒缴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1号)第八条规定列入纳税人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