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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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3 14:06
明确补偿主体。“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中的“谁”,可以是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有时还可能涉及多个主体,情形比较复杂。应因事制宜,明确特定的补偿责任主体,多个主体则应量化责任。
落实受益主体。“谁受损、谁受益”。应落实受益主体。目前存在补偿利益虚化、未补偿到真正受损者的问题。对此,有多个受损主体的,应量化其利益;有多个受损方面的,应全面覆盖受损的各个方面。
补偿标准体系化。生态环境受损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影响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现在的补偿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总量,且一般按“人头”分配,掩盖了受损主体的差异性。补偿标准应按社会、经济、生态分类,细化为一个指标体系,再按差异性补偿给当地*、企业和个人等主体,并规定用于社会重建、经济发展和生态修复。
补偿模式多样化。现行的补偿模式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辅以一次性补偿、对口支援、专项资金资助和税赋减免等。应坚持多样化模式,同时避免模式选择的随意性、补偿额的随意性。应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补偿模式的选择和实施。
确保补偿用于生态修复。现在,生态补偿大多用于生活、安置、迁移、生产等刚性需求,真正用于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的很少。生态补偿制度安排中应有量化的刚性要求,使一部分补偿直接用于修复生态。同时,还应有使用的有效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