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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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4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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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8 20:02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条 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权限:
(一)*、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办理《许可证》的工作;
(二)地市级(含)以上*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许可证》的工作;
(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在京外的单位申办《许可证》,可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办理,也可由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第三条 负责办理《许可证》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应按照《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从严审批。
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许可证》。第四条 对批准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签发《许可证》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填写《许可证》,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并按要求逐栏填写,栏尾空白处要加划“-”线,空白栏目应加划“ㄅ”符号。
(二)在《许可证》右上方的“( )鉴字”内填写本部门鉴定印章的号码;《许可证》与《许可证存根》中缝要加盖鉴定印章,印迹要清楚,位置要准确。
(三)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予包装并铅封(特大物品或不便包装的,可要求携运人进行包装,由《许可证》签发部门当场予以铅封),《许可证》用签发部门的公用信封封装,在信封上写明出境地海关名称,由携运人连同铅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一并交出境地海关查验。
(四)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如需再带回境内的,*时应同时为其开具入境证明信,以便海关识别。第五条 使用鉴定印章、铅识章须经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的领导批准。鉴定印章、铅识章应由专人保管,如有丢失、损坏或有机构及其他变动,应立即向国家保密局报告。第六条 海关按照《规定》第六条,对批准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凭加盖鉴定印章的《许可证》和与鉴定印章号码一致的铅识章号码验放。《许可证》由海关收存,并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通过当地*保密工作部门,逐级上交国家保密局。第七条 对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当事人,海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海关根据《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对查扣的国家秘密或涉嫌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及时填写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海关查扣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移交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联(见附件一),并通知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由该保密工作部门接收《登记表》及查扣件。第九条 查扣地的地市级(含)以上*保密工作部门接到海关移交的《登记表》及查扣件后,应将本部门的处理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保密部门处理意见”一栏内,并将第一联退查扣海关留存。同时填写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查扣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移送鉴定、查处通知单》(以下简称《鉴定、查处通知单》)一式三联(见附件二),并连同查扣件一起,按下列情况移送有关部门鉴定、查处:
1.对有密级标志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直接移送被查扣人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由该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进行查处;如被查扣人属于*、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直接移送其所在的*、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进行查处。
2.对需要进行鉴定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直接移送被查扣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由该保密工作部门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鉴定,如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鉴定的,该保密工作部门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进行鉴定;如被查扣人属于*、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应移送其所在的*、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进行鉴定。
3.被查扣人属于境外的,应根据其提供的情况按本条上述办法移送鉴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