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4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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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00:29
一、第三条修改为:“对区、县*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区、县*或市*职能相应的主管部门(包括代行*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向区、县*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县*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二、第四条修改为:“对市*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依照《复议条例》规定由市*或*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向市*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由*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