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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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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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3:39
船舶属于动产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而法律对船舶这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还添加了需要登记的条件,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并非对船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别规定,因此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自船舶交付受让人时发生效力。
但船舶又不同于一般动产,根据《海商法》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未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船舶所有权转让生效,但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应当包括善意取得所有权和抵押权等动产物权或担保物权的第三人。与船舶所有权变动类似,船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所引的《海商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在“第三人”的措辞上存在差异,作为后于《海商法》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对“第三人”作了限定,即必须是“善意第三人”,这一限定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它从立法上排除了“恶意第三人”钻法律空子的可能性,同时在司法层面赋予了法官审查第三人性质的权力。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船舶属于动产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而法律对船舶这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还添加了需要登记的条件,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关于船舶所有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船舶属于动产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而法律对船舶这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并无特别规定,《海商法》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物权法》第...
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分别是什么意思??
首先我们要明白,要件, 对抗, 他们都是生效的。 但对抗要件可以是书面形成,可以协议,或约定。约定时成立。但生效要件就不这么简单了,要实质生效。即使是附延期的合同 尤其是房屋买卖。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所有权转移的要件
船舶所有权的转移需要满足特定的生效要件。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通常以交付为基本要件。这一点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有所体现。对于船舶这类动产,法律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海商法》第九条和《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提到的登记要求,并不代表船舶所有权...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一、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船舶登记有效制和对抗制的理解
应该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就是说不登记物权也成立不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又叫登记要件主义,是指不登记物权不成立 一般来说,动产不需要登记而是以占有为表明所有权,而船舶却需要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的区别
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的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生效要件是指要适某一法律关系生效必须具备某些条件。比如签订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有效。就是指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才能有效。签字或者盖章就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对抗要件,就是某一法律关系必须具体一定条件才能对抗另外一个法律关系。2、意义不同。生效...
登记对抗要件
法律分析: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指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但是如果不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对抗要件的意义,是指法律对意思表示形式的这种限制性规定,其意义仅在于使当事人依该行为取得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不符合这种限制性规定,不仅该行为可以有效成立,其所设定的权利也...
船舶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和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关系
船舶作为特殊的动产,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登记要件注意。如果未进行登记则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即继受取得(相对于原始取得而言)。而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安全与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在此方面的善意取得无非就是,一船多卖。先卖予甲(未登记,不管是否已占有),后又卖予乙(已登记)。那么...
请问在法律上船舶是不动产么?
法律中对于个别价值较大且便于登记的动产,如汽车、船舶,在物权变动上以登记为生效或者对抗要件,其不宜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而应当与普通的不动产一样适用登记的推定力 海商法特指的是总吨位20吨以上的海船才是船舶,登记是相关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如果就是一条小渔船那就只是作为动产的规定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