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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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5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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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12:59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如下: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是什么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如下:
1、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凭户口本、《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区县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就业援助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