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中办发 1998 12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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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9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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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21:11
部机关各司局:
最近,***、**下发了《*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下发了《**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做好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工作,我部制定了《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和《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现将两个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中办发[1998]12号文件和两个补充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本司局实际情况,做好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工作。
附件:1�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
2�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
附件1:
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的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人员定编定岗分类结构
职务结构:各司局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司*,*、疾病控制司可按一正三副配备,机关*配备一至二名专职副*,驻部机构和离退休干部局按规定另行配备;处级领导职务按处室编制数配备,3人及其以下配1名,4至7人配2名,8人及其以上配3名;非领导职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比例配备。
二、人员定编定岗的原则和条件
(一)编制分配原则
根据*批准的我部“三定”方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将原司局编制按照职能调整划入新设置司局,编制总数核减一半,再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新设置司局的编制。
1�新组建的司局,根据职能按精简原则,设置处室机构、配备编制。
2�有新划入职能的司局,根据职能合理配备编制。
3�有职能加强的司局,适当增加编制。
4�为保持与我部转出职能的工作衔接,在有关司局适当增加编制。
5�党组和正*秘书的编制在*,副*秘书编制在原所在司局,退居二线的原部领导秘书编制在离退休干部局。
(二)处室设置原则
1�处室机构的分工不宜过细,职能相近的应尽量合并。
2�职能单一、工作量不大的应尽量综合设置。
3�调整后处室设置总数应少于原有处室机构总数。
(三)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提拔、任命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定编定岗工作步骤、方法
(一)在部机关全体人员中进行个人去向问卷调查,了解分务员个人对于定岗的意愿。发放司*推荐表,广泛听取群众对司*配备的建议。
(二)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和直属单位适当进行交流。1999年年底前到达退休年龄的司*,原则上不在部机关任职。1998年下半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司*,此次定编定岗时不再任命,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各司局根据部党组确定的本司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确定司局内设处室数量、名称、职责、编制,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明确职位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四)公布处级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司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拟任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决定。
(五)根据编制、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其他留岗人员。1997、1998年度从高校录用的公务员,按原录用计划分配到有关司局统筹考虑。
(六)对同职级配备的人员,根据近几年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予以任命。对提拔使用的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要求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轮岗的主要对象一般是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处及处以上领导干部或管人、财、物及卫生执法监督等“热点”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在定编定岗工作中,要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管理,机关严禁使用事业编制。
附件2:
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和《**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各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事情)的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
(一)加强基层班子
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充实到部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工作。
(二)分流到京内部属单位
1�召开京内部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参加的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协调会议,部署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分配分流指标。
2�召开供需见面会,进行双向选择
举行部机关司局级以下人员分流供需见面会,供需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经过协商条件成熟的可签署分流协议。对于在供需见面会上未能落实单位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由人事司协调有关单位作出安排。
(三)参加学习和培训
对要求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统一报人事部、教育部审批。对人事部、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按统一要求办理;对医学卫生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在人事部、教育部的统一计划内,由我部负责组织有条件的部属院校举办;对根据个人特长、爱好选择的其他学习和培训,需纳入人事部、教育部的统一计划,由个人自行联系。
(四)提前退休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女年满50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到2000年底前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分流人员,如本人提出提前退休要求,可先参加部机关自行组织的培训,到达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人员分流安排的*
(一)分流到京内直属单位的人员,在分房待遇上,其在卫生部工作期间的部龄与新单位的院(校、所、办)龄连续计算。
(二)根据个人特长、爱好自行联系的培训,培训费用与国家统一组织的培训费用相当,结业后部机关不负责推荐联系工作。
(三)分流期间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在核发退休费时可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
以上有关*只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期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