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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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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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1:45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名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人身权的主体。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名誉是对法人的信誉、商誉等的评价,伴随法人的成立而存在。法人荣誉是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和肯定的评价。荣誉的取得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属于特定主体。
因此,法人名誉、法人荣誉都无法转让。法人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一个特定的标志,该标志经过登记而具有特定性,如果变更该标志,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即可。
故法人名称可以转让。法人的营业执照是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营业执照记载着法人的设立宗旨、业务活动范围。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同的法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条件不同,营业范围也不同。故营业执照不能转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1:45
20、C名称
企业名称可以转让,但必须与一定的企业实体或者部分实体,比如一个食品公司,它转让企业名称是还必须转让部分业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照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许可其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凭证,具有独占性,不允许私自转让.
营业执照是颁发给各个企业作为准许经营的许可,只能自己使用,不能转让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1994年6月24日,*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21、A
法律规定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这意味着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口头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当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