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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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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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06:59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农业合作试验区)。第三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建立良种引进繁育、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和标准化示范基地为目标,建设成为海峡两岸农业技术交流与产业、项目合作的平台。第四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应当将农业合作试验区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上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第六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玉林市*的派出机构,代表玉林市*行使有关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管理权。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报玉林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核农业合作试验区园区发展计划和产业布局;
(三)审核农业合作项目,协调跨行政区和跨园区农业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筹集、管理和安排使用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资金;
(五)协调、指导玉林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涉及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工作;
(六)研究提出加快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的*措施;
(七)玉林市*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自治区商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税务、招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落实有关优惠扶持*,协同玉林市*做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和保障功能,支持和帮助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第八条 玉林市*设立的农业合作园区,由管委会管理。其他农业合作园区,由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指导、协调。第九条 鼓励台湾同胞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优良品种等到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事农业合作。合作方式可以是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独资经营。第十条 台湾同胞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自产农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引进、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等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予以登记,不需办理外资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农业合作领域包括:
(一)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二)农产品(包括农牧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加工、储运、质量安全和市场营销;
(三)农业科研、技术、信息交流和农业人才培训、人力资源开发;
(四)优良品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推广;
(五)农业先进技术、生产资料的研发和推广;
(六)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七)休闲农业、生态农业;
(八)农村人居环境建设;
(九)农业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
(十)适合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其他项目。第十二条 鼓励在下列领域进行重点合作:
(一)*带特色农产品引进、繁育、生产、加工、储运和市场营销;
(二)*带农业技术研究、培训、交流;
(三)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四)农业技术人员交流、农业技术引进和高新农产品培育。第十三条 鼓励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
鼓励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建设各类农业科技园和科技示范园。台湾同胞在农业合作试验区内所取得的农业科技新成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县级以上*应当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内的农业合作企业可以参与各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被评为龙头企业的,享受相关扶持*。
农业合作试验区内的农业合作企业生产的农产品被评为名牌产品的,在项目立项和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