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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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1:08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 基础设施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 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 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 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 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 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 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g)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 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b) 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 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 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 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 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3.2.3 物流配套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 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 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 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3.2.4 信息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 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 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 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 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 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 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 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 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 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3.2.5 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a)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b) 电子交易参与方的管理;
c) 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 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 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目的和职能;
b) 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 注册资本;
d) 营业期限;
e) 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 基本业务规则;
h)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 章程修改程序;
k)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2.5.3 交易过程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a) 电子交易的地点、时间;
b) 电子交易的模式;
c) 电子交易商品及交货期限;
d) 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 电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 电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 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h) 交易商管理办法;
i) 交货仓库管理规定;
j) 交货管理制度;
k) 交易结算制度;
l) 电子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m) 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n)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o) 仓单管理办法;
p) 电子交易的安全保证措施;
q) 电子交易信用保证措施;
r)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s) 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3.2.6 信息披露
电子交易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 选取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3.3.2 交易要求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 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交易,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 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 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 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 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 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 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3.3.3 注销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3.4.1 选取
交货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 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 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d) 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e) 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 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3.4.2 基础设施
交货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a)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 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 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d) 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 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g)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h) 满足保管、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物资的动态情况,与电子交易中心实时通讯;
i) 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4.3 提供的服务
交货仓库提供的服务如下:
a) 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c) 有代办交货商品运输的能力;
d) 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 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 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g) 保守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h) 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 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 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 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3.4.4 注销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 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 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 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3.5.1 选取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 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 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3.5.2 提供的服务
结算银行提供的服务如下:
a) 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 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 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d) 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e) 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f) 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3.5.3 注销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