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起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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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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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6 12:38
一、分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起诉可以吗?
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起诉时,一般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总公司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当对相关权限进行设置,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各项商业活动,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应当结合签订合同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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