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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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5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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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16: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益保障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老年*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将老年*益保障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老年*益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乡级*、*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老年*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应当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做好老年*益保障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老年人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做好关爱老年人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加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参与为老年人服务的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将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开设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出版老年书刊,刊播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和先进事迹,弘扬传统美德。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第八条 老年节所在月为我省敬老月。
各级*及相关部门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爱老、养老、助老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 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第十条 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二条 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三条 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老年人的居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