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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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10-01 21:59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9 16:1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分为15%和30%两种,具体的分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