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就业政策问答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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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9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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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9 22:09
一、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扶持*?
答:自治区*《贯彻*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大专院校毕业生有哪些扶持*?
答:根据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第七条规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招用人员可以享受哪些*?
答:根据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人员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吗?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三项规定,对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六、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期限是多长,给贴息吗?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四项规定,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
七、疆内企业招用当地农民工有哪些扶持*?
答:自治区*《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新政办发[2009]18号)第六条规定,对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招用户籍关系在我区农村的农牧民或农民就业的,按照农民工工资收入的6%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八、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新劳社字[2009]18号第六条规定,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实际缴纳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九、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是多长?
答:新劳社字[2009]18号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益性岗位招用 “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企业如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答:新劳社字[2009]18号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在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就业的,由企业先按本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按规定报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一、哪些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
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新劳社字[2009]7号)第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失去土地(指因*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八)各地、州、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