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7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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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1987] 9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1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克服麻痹思想和临时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二,预防为主”的思想。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一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要狠抓落实,实行综合治理。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组织和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各乡(镇)、村公所、村委会要具体落实一名领导负责,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 l25号文件所规定的各级职责。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加强对当地乡镇船舶整顿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一级的督促检查,一定要使安全工作层层得到落实。如因无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而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三、加强现场监督,强化安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村委会要认真组织力量加强对横水渡船,圩渡船以及渡口的监督,严格要求,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不具备“两证一牌一线”(船舶证、船员证(渡工证)、船名证、载重线)的船舶,禁止客货运输,屡教不改的,要从严处罚,必要时可没收其船舶。严禁无证船舶非法买卖,对倒卖报废船舶者,应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四、各级财政要支持乡镇船舶的更新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逐步淘汰技术状况不良的客渡船。要组织本乡(镇)的客渡船定出维修,更新计划,及时改变不提留更新改造基金的状况。对更新经费确有困难的渡船,各级财政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125号文件规定,从农业税附加收入中适当解决;五、为保证建造船舶质量,要加强对乡镇造船厂(点)的管理。凡未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造船厂(点), 应坚决予以取缔,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进行清理,对那些未经批准的造船厂(点),经教育仍不撤消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没收其生产资料,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六、增加水上交通安全及设施的投入。近年来,我市乡镇船舶发展很快,这对搞活经济,沟通城乡交流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水上安全投入“欠帐”较多,目前存在着不少问题和隐患,因此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为尽快扭转这种局面,强化水上交通安全,杜绝水上恶性死亡事故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9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1988]36号《关于印发成克杰副主席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89年起,五年内每年从市交通能源建设基金中拨款8万元,用于对水上安全及其设施的投入,由市交通局统一掌握安排、专款专用。七、广泛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组织宣传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不争渡、不抢渡,不坐无证渡船,抵制违章渡运行为,共同维护渡口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