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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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7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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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3 02:14
一、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200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二)《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0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04年1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4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二、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删去第九条。
2.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其中的“开发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此外,对条文顺序及相关文字表达作相应调整。
(二)《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1.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
2.删去第八条第七项中的“和本市核发的网约车驾驶员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