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6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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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08:11
摘要亲很高兴为你解答:对此我表示,不征收*项目是不准开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不征收*项目。既然为不征收*项目,是认为未发生经营业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朋友再问,受让方接受整体转让的资产没有*,如何入账啊?我的回答是,合法凭据包括合法的*,但是合法的*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部分凭据。对于一些不属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无法取得*的,可以凭有效的合法凭据税前扣除。对于整体转让取得不动产,因不属于应税行为,受让方乙公司不需要取得*,可凭双方签订的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整体(或者部分)转让协议及收付款凭证作为资产的入账凭证。朋友又问,是不是所有的不征税项目都不能开具**?如果是的话,那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作出下列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我说,目前总局只规定601、602、603可不征税开具*普通*,资产整体转让虽满足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不征税项目,但没文件规定可以对此不征税项目开具*普通*。朋友说,我这里有一篇段文涛老师的文章---《现行允许开具*的*不征税项目知多少》(不知他有没有给段老师打赏?),文中说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可开607“不征税”的*普通*。 没有新文件规定啊,是不是系统升级后支持开具?我赶紧打开“**税控开票软件”,发现商品编码“6”开头的新增了604-609,其中607为“资产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09企业将筹建中的项目整体转让,怎么开票计税亲,你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现在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下。亲很高兴为你解答:对此我表示,不征收*项目是不准开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不征收*项目。既然为不征收*项目,是认为未发生经营业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朋友再问,受让方接受整体转让的资产没有*,如何入账啊?我的回答是,合法凭据包括合法的*,但是合法的*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部分凭据。对于一些不属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无法取得*的,可以凭有效的合法凭据税前扣除。对于整体转让取得不动产,因不属于应税行为,受让方乙公司不需要取得*,可凭双方签订的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整体(或者部分)转让协议及收付款凭证作为资产的入账凭证。朋友又问,是不是所有的不征税项目都不能开具**?如果是的话,那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作出下列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我说,目前总局只规定601、602、603可不征税开具*普通*,资产整体转让虽满足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不征税项目,但没文件规定可以对此不征税项目开具*普通*。朋友说,我这里有一篇段文涛老师的文章---《现行允许开具*的*不征税项目知多少》(不知他有没有给段老师打赏?),文中说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可开607“不征税”的*普通*。 没有新文件规定啊,是不是系统升级后支持开具?我赶紧打开“**税控开票软件”,发现商品编码“6”开头的新增了604-609,其中607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