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3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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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2 18:44
法律分析: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