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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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05:45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制定。第二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由各省、自治区*自行确定;国家将直接考核北京、上海、天津、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济南、哈尔滨、长春、沈阳、合肥、南京、杭州、福州、广州、南昌、南宁、贵阳、成都、昆明、西安、太原、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海口、大连、桂林、苏州等32个城市。第三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项目,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考核《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附表所列的20项指标。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除附表中列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八项指标为必须考核的指标外,其它指标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取舍和增补。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要对各市(包括国家直接考核的32个城市)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并将每年的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五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城市*负责。城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摸清本市环境质量与综合整治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届*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本年度计划中分解,落实到基层。第六条 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要组织环保、工业、城建、*、卫生、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测、统计与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评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第七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国家考核的城市,次年2月底以前要将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分结果报*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要在次年3月底以前将本省、自治区考核城市(包括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与计分结果报*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保护委员会将对各省、自治区、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第八条 关于20项考核指标的解释与计算方法见附件1。第九条 关于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工艺尾气(SOx、NOx,粉尘)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9项指标的监测技术实施细则见附件2。第十条 前述9项监测指标的数据由城市环境监测站汇总、审查、报告(其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原来由卫生部门监测的,由卫生部门报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5项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门统计报告(其中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由环境管理人员提供),城市热化率,城市气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清运率、城市人均绿地面积5项指标由城建、公用部门报告,民用型煤普及率由物资或商业等部门报告。所有数据统报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汇总、计分。第十一条 指标计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