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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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3:19
对的。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跨省域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应由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商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后作出批准决定,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该条第二款规定跨省域转移固体废物利用的,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移出地通报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根据《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条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未限定级别。因此,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虽然没有批准权和备案权,但对固体废物跨省域转移未经批准或未报备案的行为,享有行政处罚权。
当接受地倾倒、遗撒等行为涉嫌犯罪时,原则上不再行政处罚。除单一未经批准或未报备案的违法行为外,跨省域转移固体废物可能伴随倾倒、遗撒等其他多种违法行为。此时,应当由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倾倒、遗撒等其他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向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涉嫌未经批准或未报备案的证据或线索,由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