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3 16:0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3:3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机关、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以及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应当根据省*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
市、县(市、区)*应当依据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第八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网格化监管制度。市、县(市、区)*应当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监管对象、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第九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乡镇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管理,统一发布重点乡镇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不得变更、调整和撤销。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建材、冶铸、化工、焦化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要求和专项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评价结果,制定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可以划定范围禁止新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并依法对重污染企业实施关停或者搬迁。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划定并公布重点管控区域,实施较其他区域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方案。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