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0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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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4:5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是指电网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水电站水库调度值班人员,发电厂的值长(及主值)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变电站的站长、值班运行人员和班长,以及上述单位的通信值班人员的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第三条 值班人员和备用值班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合格证书,即取得上岗值班资格。值班人员的培训属生产培训。第四条 各电业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下称网、省局(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 各网、省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并报部人教司、中电联教培部和国调中心备案。第六条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前需经过审核或培训考核,合格者可在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继续使用或换发新证;不合格者吊销证书,需经过重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证书是唯一有效的持证上岗证件。第七条 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培训第八条 值班人员通过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由电力工业部统计一组织编写,具体培训教材由各网、省局(公司自行编写)。第九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