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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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8:26
31岁男子荆某,曾经在深圳的多所小学担任美术教师。2018年,他辞职到湖南长沙找工作,因为频繁跳槽,收入一直不稳定。但是他痴迷比亚迪某款混合动力车,虽然这款车的价格只有14万元,但他的收入很难买得起。去年9月,他决定到比亚迪工作,借机偷一辆新车。去年11月,他成功入职比亚迪某总装工厂制造部,负责给汽车调油漆。
去年12月15日,他成功把一辆汽车开走,但到门口却因为没有出厂手续,被门卫拦下,只能将车开回原处。第二天凌晨1时40分,他将厂区一处临时围挡推倒后,成功将车开出,还把车的GPS关掉,以逃避抓捕。但是一天以后,他就被警方抓获,车辆已被警方还给比亚迪公司。最终,他因盗窃罪被长沙雨花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这智商,还是当过老师的人呢?真不知道该怎么说了,早期的计划还是很完美的。但是也不想想,这么大个车,没有合法手续,盗走以后该怎么落户呢?能真的据为己有吗?真是完全不考虑后果啊!有些人看了这个案件后,可能会产生疑问,荆某不是成功入职比亚迪公司了吗?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为什么没有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是被判盗窃罪呢?
事实上,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有窃取的形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在窃取之前,是“合法持有”或者“掌控”被侵占财物的,只是对财物不具有所有权。而盗窃罪是在窃取之前,本身是没有“合法持有”或者掌控被盗财物的。
在这个案件里,荆某事发前在比亚迪公司的职务是调配油漆,而不是试车员、保管员等有权占有、掌握车辆的人员,不能合法持有车辆,他的盗窃行为利用的也是在厂区工作而已,而非本身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所以他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最后,不知道他在监狱里会不会回忆起自己开着心仪的车辆,在路上狂奔那一天的情景。但这个快乐是如此短暂,而监狱里的时光是远远超过那短短一天时间的。所以,想要什么,还是要通过合法的手段去获取。
你对荆某的行为怎么看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8:27
最后*判决就是这个人判处有期徒刑,而且是偷盗罪,是要给予相应的惩罚,明明是一个美术教师很好的前途,最后却被自己毁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8:27
*之后对他被判处了有期徒刑,而且还对他进行了处罚,说明他的行为已经涉嫌了盗窃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8:28
这个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受到了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