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3 11:2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8 13: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区范围内为*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限放区域,由区(县)*确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 本市*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六日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市*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门牵头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五条 限放区*、*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负责本地区(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可以向*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市*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供销社编制。
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和皋兰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区(县)*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供销社编制。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第九条 本市下列场所和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图书馆、档案馆、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南北两山绿化区范围内;
(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
(九)市*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在*燃放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高空礼花弹等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
(二)无规则飞行轨迹的二响、三响、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险品;
(三)氯酸盐含量超标、威力大、危险性大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五)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