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03 11:5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好二三四
时间:2022-08-03 16:14
1、监督作用:效能监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效能监察中,监察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保证作用:效能监察的保证作用除了监督监察对象特别是执法部门是否忠实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使其尽职尽责。
3、预防作用:即监察机关运用行政监察法规和监察手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防范性措施。
4、调节作用:即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办法。
5、反馈作用:即信息反馈。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监察部门可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1:35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监察管理。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工作部门、区县(市)*及其工作部门、区*派出机构和乡(镇)*。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效率、效果,以及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的监察。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规范、自我约束与监督检查、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第四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区、县(市)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受监察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人事、办公和法制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效能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行政效能负有组织领导职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将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情况作为考核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依据。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工作目标。
工作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应当报同级*确认;下级*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应当报上级*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完成本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协调有序进行。第八条 列入*督办检查的事项,承办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督办检查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完成,并回报办理结果;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的,应当在办理时限截止前向提出督办检查要求的部门说明情况。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准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行政机关承办事项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准互相推诿,贻误工作。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承办机构的承办人、负责人姓名,并印制相关材料。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相关材料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咨询窗口、电子查询系统。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规定的办事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下级行政机关申报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办结。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受理、审核、审定等环节规定审批标准、审查责任、审查权限、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随件附经办事项审批表,明确受理、审核、审定每个环节的收件时间、移交时间,由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应当设立一个窗口对外;同一事项需要几个行政机关办理的,应当由一个主办行政机关受理并转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形式办理。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当耐心解答,不准推托或者误导,凡是在本岗位能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办事的依据、办事程序和所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能当场办理的应当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其提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