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04 00:06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5:12
1、你的提问没有写清楚,先说甲立遗嘱前丙就死亡,又说甲死于丙之前。追答你说的甲在立遗嘱前丙已经死亡,这种情况下,虽然第二份遗嘱因为没有受赠人而没有生效,但是立遗嘱人已经决定撤消了第一份遗嘱的遗赠内容,这一决定应当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乙已经失去了接受遗赠的权利。立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只能依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5:13
“立遗嘱前丙就死亡”与“甲死于丙之前”是矛盾的,从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看,有多份遗嘱的,以立遗嘱人生前的最后一份为准,当然其中有公证的,就以公证遗嘱为准。追问错了,应该是:最后,甲死于乙之前。追答对乙的遗嘱应为有效的,对丙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遗嘱的范围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必须后于遗嘱人死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5:13
后一份遗嘱立遗嘱前丙就死亡,看似甲死在丙之后,那么甲又是如何死于丙之前的呢?追问我错了,修改过了……追答后立的遗嘱有效,丙虽死亡,但其继承人可行使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