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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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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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22: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格预审是建设单位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第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第四条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实际承担工程施工的具有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通过资信登记的主(兼)营公路施工企业。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第二章 资格预审管理和程序第六条 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领导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第三章 资格预审文件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
(四)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第九条 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五)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第十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作如下规定: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2.每个成员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并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3.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个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表;
(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设备等资料表;
(三)如有分包计划,应有分包人的资信登记、人员、设备等资料表。第四章 资格评审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制定资格预审评审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细则在资格预审申请书提交截止日期之前,应予保密。
在资格预审评审细则中,对投标申请人公路施工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资格条件,均应制定强制性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技术能力、施工经验和财务状况制定具体资格评分标准。第十三条 资格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三)资格评分;
(四)澄清与核实。第十四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完整;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
(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等级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四)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
(五)如有分包工程,应提交分包人的资信登记、人员和设备资料。
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第十五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未全部通过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第十六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各项资格进行评分,计算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总分。第十七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建设单位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