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8 04:1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12:0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大(小)麦、玉米、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茎叶。第四条 各级*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第六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企业等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兴媒体等应当主动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公益宣传活动。第七条 鼓励创建无秸秆露天焚烧村。市、县(市、区)*对全年无秸秆露天焚烧的村以及在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村给予奖励。第八条 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的行为。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第九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
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在本村范围内发现有秸秆露天焚烧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三)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综合利用秸秆。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当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分别制定。第十二条 各级*应当合理布局秸秆收贮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工程建设,支持开展秸秆的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到镇(街道)和村设立秸秆收贮点。
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可以向当地镇*申请设施农用地设立秸秆收贮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第十三条 设立秸秆收贮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秸秆收集、贮存能力相适应的机械设备;
(二)符合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要求。第十四条 市*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秸秆资源信息平台,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将下列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设备、项目纳入*优惠和资金补贴的扶持范围: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的;
(二)设立秸秆收贮点的;
(三)研发和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
(四)实施秸秆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项目的。
前款规定*扶持的具体目录由市*制定。第十六条 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
市*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秸秆还田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