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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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8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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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4 18:5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择业求职、招用劳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配置、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就业计划和分类管理办法,按供需状况对外来劳动力就业实行*,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控制城镇失业率。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长单位的劳动力管理;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力管理。第六条 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
(一)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所;
(三)*事处、乡镇*设立的劳动服务所(站);
(四)其他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事务所。第八条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作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四)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第九条 专职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与*;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劳动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四)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第十条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需经所在地的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场所和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介绍许可证》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并不得转让、涂改、倒卖、伪造。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因故停办、变更名称和地址,应当提前15天向审批机关申报,经核实后,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注销时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劳动力的供需信息,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进行求职登记和用人登记;
(三)指导择业求职和招用劳动者;
(四)组织供需双方洽谈;
(五)指导双方依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登记、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服务项目外,还可提供下列服务:
(一)受委托保存劳动者档案;
(二)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劳务输出;
(三)承办劳动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组织举办劳动力集市必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介绍女性劳动者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三)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介绍外来劳动力;
(四)以暴力、胁迫或欺骗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五)其他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介绍活动。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必须公开。第三章 择业求职第十七条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本市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富余职工和外来劳动者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第十八条 求职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及其它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上岗前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培训;选择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