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出票日期有何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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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7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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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5:31
(1)填写月、日时的特别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
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
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 1 月 15 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
回。再如 10 月20 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
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票据出票日期为“壹月”的,不能写成“元月”。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
写,票据出票日期为“壹月”时,应写成“零壹月”。出票人将“壹月”写成“元月”属于
不规范的写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1998 年1 月1 日起,票据上将“壹月”
写成“元月”的,银行应不予受理。
(3)票据的出票日期书写不规范的,银行应作退票处理。
票据的“出票日期”未按《支付结算办法》要求填写的,银行柜台人员应不予受理,并应向
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如果是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人的票据,银行不应退票,但由此造成损失
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