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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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7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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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9:2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路南区、路北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其他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价格)、*、市场监管、地名、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五条 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存量房交易资金自愿托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制定。
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房地产交易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合同网签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实时记录、信息共享,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
(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的;
(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进行。第十条 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含其他共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委托他人持公证委托书代为办理。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转让租赁期内的房地产,应当在转让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转让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享受*或者单位补助的房地产,应当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原补助单位同意,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原投资比例分配。
转让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存量房转让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交易资金托管,签订买方当事人、卖方当事人、监管机构三方协议,由监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鼓励和推行现售。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