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7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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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17: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各种所有制的各类房屋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产权单位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原国家城建总局〔82〕城发房字77号《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9〕城住字51号《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私人所有的各类房屋均属登记范围。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全市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的监理机关,负责全市城镇房屋产权的审查确认和核发权证工作。第二章 产权管理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产,属国有房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授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管理国有房产。产权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对全民所有的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国家房产不受损失的义务。产权单位依本办法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产权领取权证。产权单位转移国有房产时,须征得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并经市房管机关的审查批准;房屋发生增减变动时,必须办理房产异动变更登记。第五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产,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房产。产权单位依法享有本单位房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产权单位依本办法须向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产权领取权证。产权转移或房屋发生增减变动时,必须办理房产异动变更登记。第六条 私有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持有合法证件的私有房屋受国家*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产权人依本办法须向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产权领取权证。房屋发生买卖、析产、赠与、继承等产权变动或房屋改建、拆除、扩建等异动变更时,必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第七条 因房屋产仅引起的纠纷,由市房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仲裁,如当事者不服的,可诉请当地人民*储法裁决。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八条 全民单位和集体单位自管的原有房产,由产权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下同),向市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总登记,经审查确认之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可申请缓期一个月办理。第九条 私人所有的原有房产,由产权人按规定的时间向市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可申请缓期两个月办理。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产权登记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由受委托的本市常住居民代理登记。第十条 房屋系两个单位或两人以上共有的,由房屋共有人(法人或自然人)商定各自所占的份额,达成书面协议,推定代表或共同申请登记领证。第十一条 本市有二处或二处以上房屋者,分别按房屋座落申请登记,但要在每外申请表内注明他处房屋的座落、间数、面积和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及私人所有房屋,在办理了总登记、领证之后,发生新的变化时,应在两个月内向市房管机关办理下列异动变更登记手续: